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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近期政策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2 16:26:08 来源:新能源网 浏览量: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增长点;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部分地方推广实行国际航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会议指出,保住就业就可以稳住经济基本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就业优先,狠抓稳就业举措落实,前8个月城镇新增就业累计781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从2月份的高点逐步回落。但当前保就业仍面临很大压力。一要继续保市场主体、稳就业岗位。抓好助企纾困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措施,对受冲击大、生产经营恢复慢的中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加大帮扶。二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和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拓展市场化就业渠道,做好对未就业毕业生“不断线”服务。加大对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创业支持,扩大以工代赈建设领域和实施范围。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统筹做好受灾群众、退捕渔民、残疾人等就业工作。三要更大释放就业潜力。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压实各方责任,鼓励发展灵活就业,多措并举增加岗位。

  适应产业升级趋势和绿色消费新需求,会议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在标准法规制定、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作用。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为此,一要加大关键技术攻关,鼓励车用操作系统、动力电池等开发创新。支持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推进标准对接和数据共享。二要加强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快充为主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三要鼓励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合作。四要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为加大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支持、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南沙自贸片区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今年10月1日起,对以珠三角9市37个港口为启运港、以南沙保税港区和前海保税港区为离境港的水运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境内货物启运出口即可退税,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成本。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20〕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对本地区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产业影响力和竞争力。经济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顺应国内外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趋势,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产业的影响,支持我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按照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将氢燃料电池产品纳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范围,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研发项目,按照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支持市(州)加快建设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机构,对成功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所在市(州),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统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氢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鼓励省内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企业、整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氢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自动驾驶系统、人机交互系统、车联网、车路协同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七、支持国内领先的,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智能汽车测试场项目,对其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应用效应,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八、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九、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0MW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企业获得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年供货量同比增长达到20%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10强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川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对位列国际前沿、创新研发和核心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国内外头部企业,在川投资建设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研发、制造、检验检测项目及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十一、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路客运、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港口等领域的应用,党政机关更新公务用车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招标采购时,不得设置不公正的限制条款。鼓励引导各市(州)将燃油退坡资金用于新能源客车运营和发展,积极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2021年,成都市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2022年,具备条件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市、区)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二、支持有条件的市(州)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根据示范规模及效应,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十三、对举办经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四、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出台具体措施,开展以旧换新、汽车下乡、购置优惠等活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十五、全省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厅〕

  十六、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建成投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规划要求增建充电设施,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七、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并免收基本电费。全面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换电服务费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十八、在符合市(州)政府统筹布局前提下,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建成验收后,各市(州)可按照主要充电设施购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每条具体政策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每年单个企业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措施不超过2条。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