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思路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氢能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含智能网联汽车,下同)发展,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氢能及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二、编制过程(一)调查研究阶段(2018年5月—2019年2月)。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要求(地方应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对全国主要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政策和施行效果进行了调查研究。(二)起草编制阶段(2019年3月—2019年4月)。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会议精神,在前期调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基础上,起草了政策草稿,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草稿进行了研究讨论和修改。(三)修改完善阶段(2019年5月—2019年6月)。2019年5月和6月先后两次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意见,并召集30多家企业、3家行业协会召开了意见征求会议,结合他们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报批程序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法律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并进行了专家评审和合法性审查。三、主要内容政策全文共20条,主要包括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对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对加氢站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等内容。第一条鼓励科技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给予适当奖励、资(补助)助。第二条对本市氢能、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销售奖励。第三条对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第四条对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第五条对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第六条对加氢站给予运营补贴。第七条对自(专)用充电桩(群)给予安装建设补贴。第八条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第九条对本市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给予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第十条支持已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用电电力增容。第十一条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电力增容建设力度,并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二条对经认定的充电站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第十三条考核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建设运营质量,视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惩。第十四至第十七条从支持产业推广活动、尾号不限行、取消燃油货车入城证发放、免费停车等方面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第十七至第二十条明确政策有效期、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来源、接入市级监控平台、根据因素变化对政策的适时调整等。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购买、租赁的燃料电池汽车不适用本政策第四条。燃料电池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方可申报补贴。 (二)2017年4月12日至本政策生效之日期间,完成安装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适用于本政策第七条和第八条。为本市纯电动环卫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推广专门配套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适用于本政策第八条和第九条。(三)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本政策第四条执行。2020年12月31日以后的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另行制定,即本政策第四条失效,本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四)本政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四川省的规定为准。(五)本政策各条款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其中,各区(市)县政府须针对本政策第十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属地牵头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五、实施日期、有效期及解读机构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市级相关部门处室及联系电话市财政局企业处:61882554市科技局高新处:61881731市发改委环资处:61886133市公安局交管局秩序处:86406878市经信局汽车处:61886223 电力处:61885848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5846成都市经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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