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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新能源相关那些事儿

作者:- 发布时间:2021/5/19 10:12:58 来源:- 浏览量:

天津市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开展好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监测管理,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召开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题工作会议,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重点企业代表以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员等3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天津赛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巴特瑞科技有限公司等试点单位分别介绍了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围绕铁塔公司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及近期重点工作进行了交流。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有限公司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现状形势进行分析,介绍国家溯源管理平台建设情况,并解答了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解读了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和申报要求,就落实好有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快试点项目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二是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纳入规范管理,截止目前,我市赛德美新能源、银隆新能源2家企业已纳入国家规范企业公告,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能力达2万吨,各区要组织有关企业积极申报,争取更多企业纳入规范条件,发挥示范效应。三是加强信息管理,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从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查,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建立管理台账,按时向国家平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有效。


下一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培育一批回收利用骨干企业,指导企业规范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开展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推广及示范应用信息交流,加强动力电池回收信息化监管,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水平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庆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对象和相应的补贴标准


近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2021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对象和相应的补贴标准。

 

通知明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补贴标准为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技术要求及过渡期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其中,非快充类纯电动公交车单车市级财政补助上限为1.62万元/辆,快充类纯电动公交车单车市级补贴上限为1.17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市级补贴上限为0.68万元/辆。


以下为原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渝财规〔202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4号),结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精神,现将2021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详见附件),技术要求及过渡期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

  补贴标准: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或变压器额定输出功率(取二者中的较小值)给予400/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在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公交车使用单位,以及在本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补贴标准:对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含)1/千瓦时的,按实际充电量给予0.1/千瓦时补贴。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由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发布。

  (二)201811日以后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补贴资金以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最终清算。

  (三)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年度累计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换电站应不少于(含)15座。

  (四)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费用补贴的申报主体须经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备案。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

  (二)强化安全监管。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机制。完善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安全监管功能,实时接收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安全状态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三)建立惩罚机制。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对不配合推广应用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备案资格、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及技术要求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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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